這些天,台北的政壇又為了總統質疑司法的事吵翻天,除了現在暫時不存在的監察院和與此事關係有點遠的考試院以外,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全部捲入戰端,無一倖免。

距離明年的總統大選只剩數月,兩大黨寸土必爭,不過回過頭來卻赫然發現真正的罩門竟然在原本八竿子打不著的司法上,兩大黨的總統候選人或在偵查程序中,或已進入審判程序,實在如坐針氈。因此,對於司法的批評、質疑越演越烈,再加上總統不只一次的公開指控,更加深了各種揣測、議論的複雜性。

也許,質疑司法人員的政黨屬性又會落入像清查國民黨黨產的政治口水之中,但大家是否也該利用這次機會冷靜思考在這些爭論背後的基本邏輯?

我國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易言之,法官有超強的身份保障,除非法官自願離開,要淘汰任何一位法官均非易事。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意旨,檢察官的保障與法官相同。

參與政黨確實屬於人民參政權的一環,但人民的自由權利仍可在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之,此亦為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許可。如果我們要求所有的司法人員(含法官及檢察官)在任職之始即退出政黨有何不可?在終身職身份保障之下,如此的限制是否可以接受?進一步來說,以司法人員本身而言,不參加政黨到底有多大的實質損害?我們不是也都接受若要參政就請離開司法體系這樣的標準嗎?

在威權時代,司法人員加入政黨稀鬆平常,不足為奇。現在已進入民主時代,解嚴超過二十年,司法人員的黨派問題遭到強烈質疑,難道我們不該為了司法的清白,多少做一些努力?至少經過類似全體司法人員退出政黨的自清動作之後,可以大聲告訴那些批評的人把嘴巴乖乖閉上,而非只像司法院及法務部所作「法官檢察官本應超越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這樣無關痛癢的辯白。這些批評的意見當是以為法官檢察官們「沒有」超越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如此政策宣示式的辯解對於如此的質疑又會有什麼幫助?

以監察院為例,他們在監察委員就任之始,即要求所有委員停止政黨活動,以確保得獨立行使職權,不被質疑。政治任命且任期制的監察委員尚以「停止政黨活動」昭告天下,不要懷疑他們是否有黨派立場,專業要求高於一切且具有終身身份保障的法官檢察官們難道不應有更高的標準?

是以,如果司法高層們仍然停留在不能對抗質疑的政策宣示時,具改革理念的法官檢察官團體是否能勇敢地站出來宣示所有的司法人員「完全退出政黨」,讓批評者無話可說,也順勢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司法改革殷切的期待。

(轉載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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